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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_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镇**村**组**号,住盐池县**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宁A****5号“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从陕西省定边县贺圈村出发,途径201省道,行驶至盐池县花马池镇振兴路与振远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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