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镇**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4月间伙同邓某某、吴某某、龙某某(已判决)在君山区许市镇洪水港村村民刘某某、李某某的自留山挖取建筑用砂,并将挖取的建筑用砂4640.46吨卖给瞿某某(已判决),非法获利83528元。经湖南省**咨询公司价格评估,被盗采的建筑用砂矿产品价值199539.78元。
2020年12月17日,蔡某某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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