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6********,汉族,文盲,个体户,家住厦门市翔安区**镇**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9年12月23日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翔安区**镇**路**号“**金烛佛”商铺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制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翔安区**镇**路**号当场缴获部分烟花爆竹制品及34本账本。经依法鉴定,缴获的烟花爆竹制品价值人民币8975元。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翔安区**镇**路**号抓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归案后,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其储存烟花爆竹制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