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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五部刑不诉〔2020〕10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街道****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属于受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通过网络渠道,支付了人民币1497元,收购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及龟粮,用作宠物饲养。经鉴定,该龟为苏卡达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案发时,该苏卡达陆龟没有死亡,其活体已移交本地动物保护公益组织饲养管理。

本院认为被不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数量少、价值低,用作宠物饲养,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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