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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1********,汉族,文盲,聋哑人,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7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2月7日退回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益阳市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8月30日05时至2020年08月30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松澧洪道为禁渔水域的情况下,利用地笼王在松澧洪道南县**镇**村**组水域内捕获水产品,被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当场抓获。经称重,蔡某某使用的地笼王均为禁止使用的渔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益阳市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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