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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霞浦县******号,住霞浦县******号。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3月18日、2014年12月26日被霞浦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文杰,霞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师。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先后2次从霞浦县**乡**村**号蔡某甲(另案处理)住处取得一把“鸟铳”用于打猎。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在霞浦县**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抓获后,其主动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案发后,涉案枪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林某甲、蔡某乙、林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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