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58619901107****,汉族,大专文化,系**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原**污水处理厂)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苏州市相城区**污水处理厂机修工,负责联络维修事宜。2017年底,苏州市相城区**污水处理厂将维修业务承包给苏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0日,**污水处理厂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镇**村苏州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厂区内的2号提升泵需要维修,蔡某某在征得**污水处理厂厂长吴魏刚同意后,电话联系苏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前来维修。4月11日下午,陈某某带领单某某、吴某甲对2号提升泵站设备检修,单某某、吴某甲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未经过通风并检测气体,未佩戴防护直接将梯子放入污水池中,单某某沿梯子进入污水池,失去知觉后掉入水中。吴某甲电话联系陈某某,陈某某至现场后沿梯子进入污水池中欲对单某某施救,失去知觉后掉入水中。
经鉴定,污水池液体检出硫化氢成分,单某某血液中检出硫离子。单某某、陈某某符合生前溺死。
事故发生后,苏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同死者单某某、陈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人民调解协议书、死亡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做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污水处理厂将维修工程承包给苏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苏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应当对维修作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苏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对员工陈某某、单某某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未制定作业方案,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导致陈某某、单某某等人不了解“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原则,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直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最终发生事故。蔡某某系**污水处理厂机修工,联系维修事宜经过厂长吴某乙同意,**污水处理厂配备专职安全员,由安全员参加上级组织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随后未对蔡某某等员工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因此,蔡某某作为发包维修工程一方的维修人员,不是安全员,不掌握有限空间作业的性质和要求,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蔡某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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