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晚,蔡某乙在城北小区2-26幢对面的安置房内摆设“万元庄某某会”,由蔡某乙提供赌博道具,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受雇为里手,杨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为唱官,吸引周边住户前来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客27人,赌资5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专用票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证人尚某某、谢某某克、黄某甲、苏某甲、姜某甲快、黄某乙、苏某乙、吴某某、苏某丙、周某甲金某甲、蔡某丙、周某乙将、林某甲、缪某某、黄某丙潘、杨平权、缪招兵、林某乙、柳某某、蔡景福、蔡景月、姜某乙凯、温立成、金秋香、黄某丁、林某丙、蔡某丁浴、郑某甲、郑某乙、赵某某、金某乙定、周某丙、林某丁、缪招飞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蔡某乙、杨某某、蔡某戊、金某乙卫、蔡某己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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