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4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遵义市汇川区**镇**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8月5日,蔡某某使用微信编造虚假兼职广告用于诈骗以获取收益,骗取被害人庹某某300元入职费,后蔡谎称交纳兼职项目保证金才能兼职钻钱,让庹某某交纳保证金。在庹某某要求退还入职费及保证金时,蔡冒充退费工作人员,以交纳费用后才能退费为由不断骗取庹某某微信转账。至2020年11月30日,蔡某某骗取被害人庹某某微信转账共计11513 元人民币。
案发后,蔡某某赔偿被害人庹某某经济损失共计11513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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