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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3********,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嵩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至10月,在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二手车市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男,33岁,另案处理)、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零首付”购车的名义骗取车辆,先后为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办理四辆二手汽车并过户在三人名下,车辆首付款由高某某负责,并协助三人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四辆汽车分别抵押给银行并进行抵押登记。高某某将四辆车骗出后由其安排人员开走,并欺骗李某甲、李某乙、夏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委托等相关空白合同,随后由高某某伙同他人将车以“抵押车”的名义卖掉,涉案价值983282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定蔡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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