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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52********,汉族,专科文化,蕲春县**局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蕲春县****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8月6日移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蕲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蕲春县**镇人民政府通过总部经济项目引进江某某(另案处理)在**镇成立公司纳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通过蕲春县**局干部邓某某介绍认识江某某,并同意在江某某成立的公司担任代账会计及负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8月,蔡某某按照江某某安排在蕲春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湖北*甲贸易有限公司和湖北*乙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分别为巢某某、陈某某,二人身份信息由江某某提供),并办理了税务登记。2017年9月,蔡某某到蕲春县国税局为两家公司申领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江某某向蔡某某介绍罗某某(另案处理),称公司开票事宜由罗某某负责,要求蔡某某听从罗某某安排。9月22日,蔡某某按照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发来的开票信息,以*乙公司名义给北京**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销售煤发票100份。9月24日,以*甲公司名义给浙江**实业有限公司开具销售煤发票100份,共计金额198,244,347.82元,税额33,701,485.38元。当晚,蔡某某因一直没能接通罗某某手机,无法联系罗某某,没有拿到进项专用发票,担心公司无法交清税款,便打电话给邓某某、江某某,在征询了两人意见后,将所开的200份发票全部点作废。9月25日上午,罗某某带着*甲*乙两公司的部分进项发票赶到蔡某某家责问蔡某某作废发票,蔡某某觉得理亏便为两公司增量申领200份发票,罗某某以两公司名义给下游各公司开具156份发票。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按罗某某发来的开票信息,以*甲公司名义给北京**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销售煤发票44份,金额42,905,907.77元,税额7,294,004.35元。2017年10月23日,蔡某某再次为两公司申领2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0月26日至30日,罗某某以两家公司名义给下游各公司开具发票193份。经鉴定:2017年9月至10月,两公司在完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3,332,064.80元,税额65,166,451.02元。

某某作为公司代帐会计每月领取4000元工资(只领取了一个月工资4000元)。

本案经两次退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传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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