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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经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72********,汉族,中专文化,常州**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常州市钟楼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使其经营的常州**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形式,通过赵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介绍,接受常州*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51028.1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1004.09元;接受常州*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99836.2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4506.13元。综上,常州**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0864.3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5510.22元。常州**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亚盛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6551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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