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H0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住**组**栋**单元**,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云岩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云岩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17年6月经黄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1040”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加入后,发展下线共三名,在组织内担任自律总管一职,负有对传销成员的监督、管理职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银色红米6手机一部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代为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