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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私藏弹药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号**小区******号,因涉嫌私藏弹药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私藏弹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部队服役期间,趁部队打靶之际,将所在班打靶剩余的子弹私自藏匿于其部队的物品柜里,在退伍时又将子弹带回家继续藏匿。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蔡某某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的家中,查获疑似军用制式子弹23发。经鉴定,查获的23发疑似军用制式子弹,均系经我国军队批准列装的军用“56式”7.62mm步枪弹。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23发军用子弹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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