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18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巷**店门口,看到门前停放的被害人肖某某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84元),电动车的钥匙插在车头锁上没有拔出,于是蔡某某打电话给吴某某,让吴某某来**店门前把电动车开走,后吴某某来到现场,将被害人的电动车盗走,并停放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巷**号住处楼下。
2020年4月30日凌晨l时许,蔡某某、吴某某在三亚市河东路江南会所913包厢内被公安干警抓获,公安干警从蔡某某、吴某某住处缴获涉案欧派牌电动车。涉案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有:1.物证:欧派牌电动车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蔡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鉴于其已将涉案电动车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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