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54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月、8月、9月、10月深夜,蔡某某多次来到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8幢、路桥区**街道**园**幢**号、18幢232号、38幢459号、38幢460号,分别盗得被害人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朱某某、林某某晒于住处附近晾衣架上的2件、4件、2件、2件、4件文胸,分别损失价值约人民币100元、260元、160元、150元、500元。期间,蔡某某共盗窃六次,各被害人财物损失合计约1170元。
2020年10月27日,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蔡某某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蔡某某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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