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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54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月、8月、9月、10月深夜,蔡某某多次来到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8幢、路桥区**街道**园**幢**号、18幢232号、38幢459号、38幢460号,分别盗得被害人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朱某某林某某晒于住处附近晾衣架上的2件、4件、2件、2件、4件文胸,分别损失价值约人民币100元、260元、160元、150元、500元。期间,蔡某某共盗窃六次,各被害人财物损失合计约1170元。

2020年10月27日,蔡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蔡某某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蔡某某无前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真诚悔过、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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