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35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22000********,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初中文化,家住福泉市**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至义乌市**区**幢**超市内取快递,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暂放在超市门口的一个快递,内含价值人民币6488元的全新华为P40Pro手机一只。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手机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尚在哺乳期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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