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车途经华蓥市实验中学时,在该处公路上捡到被害人黄某某遗失的一个白色小米手机,蔡某某便采用随即输入密码的方式成功破解了该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后蔡某某采用微信扫码的方式将小米手机微信上的177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中。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到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自动投案,并于当日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被害人黄某某对蔡某某出具了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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