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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环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本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夹)诉字【2019】0008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期间延长办案期限2次,时间从2019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11日、2019年7月13日至7月2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5月9日退回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12日侦查机关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8月17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禁止猎捕野生鸟类的通告》及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在未经许可且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为阻止野生鸟类破坏农作物,在其弟弟蔡某乙责任地“某甲”和“某乙”种植的花生地里架设10米长的尼龙丝网5张,非法猎捕各种野生鸟类24只。经鉴定:其中18只死亡时间太长、外观毁坏、无法辨认,其余的品种分别是灰头绿啄木鸟、噪鹛、鸺鹠、八哥、丝光椋鸟、黑卷尾各1只。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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