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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2013,汉族,大专在校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亭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利用**平台进行“QQ飞车游戏”直播活动,在与直播间观众互动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玩家“保底抽车”,借此诈骗钱财。

2019年1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先后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赵某某、吴某甲、雷某某、吴某乙、周某某、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蔡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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