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5********2013,汉族,大专在校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亭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利用**平台进行“QQ飞车游戏”直播活动,在与直播间观众互动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帮助玩家“保底抽车”,借此诈骗钱财。
2019年1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先后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赵某某、吴某甲、雷某某、吴某乙、周某某、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蔡某某已退赔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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