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07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石门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4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本院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闫某某、闫某三人在闫某位于石门县**居委会的家中一起喝酒,期间喝了三两多的白酒。当晚23时许,蔡某某驾驶牌号为粤******号小型轿车自石门县**街道往石门县**街道方向行驶,当日23时26分许,当车行驶到石门县**街道**道**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7.1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蔡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6.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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