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住北塔区**乡**组**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8月21日经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决定,同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陈家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三次以李文食品厂污染了其水井为由,向租赁李文食品厂宿舍的邵阳市古峰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古峰学校)索要赔偿,并阻拦古峰学校大门,不让车辆进出,影响古峰学校的正常施工。蔡某某得知古峰学校要做石膏吊顶后,向古峰学校强揽石膏吊顶工程,为了施工顺利进行,2019年3月22日古峰学校将石膏吊顶工程承包给蔡某某做,按每平方米28元的价格承包给蔡某某,但蔡某某不保证施工的质量要求,古峰学校校长被害人万某某遂再喊了一个姓马的师傅来做石膏吊顶装修,按每平方米24元的价格承包给蔡某某。古峰学校石膏吊顶装修面积为1700平方米,蔡某某从中赚4元每平方米,共获利6800元。为了不影响学校装修进度,万某某于2019年3月23日支付了蔡某某3000元,4月3日之后,古峰学校石膏吊顶装修完毕时,万某某支付了3800元给万某某。2020年9月21日,蔡某某退还6800元给万某某。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有:1.收据一张,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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