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汉族,大学本科,淮南****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琐事与其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搬至其母亲朱某某位于田家庵区****的家中居住;2019年2月3日22时许,蔡某某和朋友前往朱某某家中欲接王某某回家过年,因琐事与朱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期间双方互有撕扯行为,随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行至****停车场时,故意用脚多次跺朱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奔驰轿车,造成轿车引擎盖、保险杠、中网等部位受损(经淮南市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损失价值为配件价格为2652元,拆装工时费5742元,共计8394元);朱某某等人见状便上前与蔡某某发生争吵,后蔡某某被其朋友带离现场;事后,蔡某某赔偿朱某某9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