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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5月21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清明节的早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伙同蔡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蔡姓群众在博白县博白镇柯木村龙某某岭脚做的功德碑影响其家风水为由,持铁锤、钢钎前往龙某某岭脚将该功德碑打烂,功德碑主要由13块60CM×80CM的大理石刻字做成。经鉴定,上述13块大理石刻字价值人民币624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及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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