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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0********,汉族,专科毕业,教师,户籍所在地益阳市**区,住益阳市**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9时许,蔡某某在家中听到家门前有人在谩骂,便出门查看,见自己丈夫的堂妹樊某某在谩骂、责怪其养的狗没有拴好而咬了小孩的衣服,于是与樊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蔡某某扫了樊某某左脸一巴掌,致其左耳受伤。经鉴定:樊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3日,蔡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调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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