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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3月2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杨某某(已判决)经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将盗窃所得的冀******汽车以1500元卖给刘某某(另案处理),后该车辆经多次转手倒卖,2019年3月16日在保定市莲池区南二环越洋二手车批发门脸以6900元卖给被不起诉人蔡某某,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该处售卖该车时被公安机关查扣。经保定市清苑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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