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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村**组**号。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凌晨,夏某某与徐某甲、陈某某、曹某某、严某某,在东台市**区**小区**门,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徐某乙黑色奥迪轿车内1箱茅台酒、1箱梦之蓝M3酒、2条加一包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现金人民币23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7715元。次日下午,在盐城市**广场**火锅店内,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1800元收购夏某某1箱梦之蓝M3酒和2条软中华香烟。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介绍,以3600元收购1箱茅台酒。经鉴定,1箱梦之蓝M3酒和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2800元,1箱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4400元,计价值人民币17945元。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退出洋河梦3白酒4瓶、中华香烟16包,退出人民币260元。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出贵州茅台酒4瓶。退出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徐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5.东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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