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为收取好处费,在明知收取钱款系赃款的前提下,帮助周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扫码****,在收取4300元赃款后。蔡某某的微信****。蔡某某遂将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给周某某帮忙收取赃款,陈某某帮周某某扫码收取7700元赃款。其中收取李某某在路桥区峰江沧前村被诈骗的现金4000元。案发后,周某某等人归还给被害2000元钱。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陈某某、周某某各向本院缴纳赃款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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