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回族,初中毕业,河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内乡县**镇**路**号。2017年3月28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4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3日由该局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4月14日由该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15日由该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采矿,于2019年6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9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8日、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另有涉恶犯罪被河南省公安厅指定郑州市公安局侦查并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2月5日报请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由我院依法处理。
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李某某处借款300万元到期未还,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南民商初字第46号判决书,判决蔡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某某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蔡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2013年1月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以后,2013年9月至10月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蔡某某资金账户多次有大量资金往来,2014年6月3日河南**科技有限公司又在南阳村镇银行贷款1000万作为流动资金使用,被执行人蔡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93%的股份,该笔借款用公司的土地,房产抵押并以个人名义予以担保贷出;2013年蔡某某因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诈骗案,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支付200万元的取保保证金,2015年2月15日该笔款项作为此案件调解款项支付给史某某并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3月28日蔡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蔡某某主动还给受害人张某某现金167万元;2016年12月22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至我局进行办理,2017年1月9日我局又收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文号:(2014)南执恢字第00008-12号】,内容为蔡某某为(2012)南民商初字第46号判决书的判决提供10套房子进行偿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蔡某某所提供的房子查封以后,于2017年10月10日和2017年11月22日两次进行公开拍卖,但是两次均流拍,没有办法让房子变现,此行为有绕开实质搪塞事实,逃避法律制裁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蔡某某是否有支付能力,无法认定其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隐匿财产,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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