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蔡**,男,汉族,中专毕业,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61983********,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马头镇马南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水木清华小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04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4月28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04月2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蔡**向武**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2年,约定利息1分,到期后蔡**偿还武**借款3万元后剩余4万元一直催要未还,后武**将其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到执行阶段,法院通过调取其名下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一辆东风牌汽车(豫NZP687),其最近这一年来,蔡**在梁园区民主路科技市场给其弟弟蔡**帮忙,每月收入三、四千元,中间又去深圳市龙岗区一家电器公司打工,每月收入四、五千元,蔡**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文书而拒不履行,案发后,蔡**于2020年4月22日到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投案自首,能够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的事实,所有欠款已全部偿还,并取得申请人武**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所有欠款已全部偿还,取得申请人谅解,系自首、初犯、偶犯,决定对蔡**不起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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