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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公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租用陈某某位于仁某某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茅台小区一间门面用于开设茶馆。同年9月,蔡某某向仁某某盐津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办老年茶社,盐津街道办事处于同年10月在该申请上签署“留社承办备案”意见并加盖印章。后蔡某某制作了“仁某某**小区**活动中心”标志并继续经营茶社,组织人员以“打麻将”、“打大贰”方式进行赌注为2元、5元的赌博,从中抽取5-8元费用。其经营期间,获利7000余元。2019年1月1日,蔡某某将茶社以1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全兰香,全兰香自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组织人员在茶社以5元的赌注以打“仁怀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桌抽取费用50元。2019年10月22日,仁某某公安局在茶社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收缴赌资共20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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