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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同案人陈某乙(已起诉)在莆田市涵东街道涵中社区土地庙明德堂旁一空地上开设赌场,招徕赌博人员利用扑克牌等赌具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同案人陈某乙丈夫即同案人郑某甲(已起诉)为赌场望风、提供兑换现金等帮助。同年7月下旬,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他人介绍为该赌场望风并从庄家处领取固定报酬。至案发,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非法获利约计人民币350元。

同年8月3日,公安机关对上述赌博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卢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及赌具扑克牌二副、赌资人民币15240元,抓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同案人陈某乙、郑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扑克牌等物证;

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陈某甲、郑某乙、林某某、贺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吴某某、陈某乙、李某乙证言;

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同案人陈某乙、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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