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郑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施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法利益,租用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的矩阵国际写字楼,先后注册成立杭州岚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开发运营厚朋游戏平台、790赌博游戏平台为依托,暗中招募银商、推广员为公司代理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招徕赌客,以网络赌博活动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至2018年3月,790赌博游戏平台的赌资为人民币146 732 268元,厚朋游戏平台的赌资为人民币278 792.01元,共计147 011 060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作为岚森公司厚朋麻将游戏的运营部负责人、茵润公司790游戏的推广运营部员工,在明知公司利用赌博游戏获利的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为公司策划运营厚朋麻将赌博游戏,参与790游戏银商交流的土豆群获取相关数据,为赌博游戏平台提供了运营支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审计报告、银行明细等书证;
2.同案人郑某某、施某某、冯某某、王某甲等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甘某某、赵某某、王某戊、王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2部、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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