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秀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同住址:海南省屯昌县**农场**社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王世悦和陈某某(两人已判决)经商量合伙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由王世悦出资提供电脑、“加拿大28机器人”赌博软件、银行卡等涉赌工具,通过“常胜管理1”“招财进宝1”等微信群组织赌客进行大、小、单、双、大单、大双、小单、小双、龙、虎、合的赌博。陈某某负责在电脑上操作机器人小程序,帮客户上、下分。王世悦每月给陈某某2500至3000元工资,并给陈某某5%干股。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王世悦、陈某某从事网络赌博行业的情况下仍将10000元分两次通过支付宝转给王世悦,参与组织网络赌博,王世悦给蔡某某5%干股。经对王世悦住处扣押的记账本进行鉴定,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7月16日,共收取赌资1136630元人民币,获利383339元人民币,群内参赌人员195人。王世悦共给陈某某分红钱两万多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侦查中扣押到蔡某某的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省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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