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93********,汉族,**,无业,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通过网络招工、领取固定工资的方式,参与钱某某、董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开设的赌博性质的工作室,从事收取押金、组桌赌博、结算赌资等工作,非法获利人民币6988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69880元。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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