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0********,汉族,大专文化,厦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2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对厦门市思明区**路**号“**中心”长期排放艾灸烟雾不满,于2019年4月17日晚在该中心玻璃门上张贴匿名的《敬告书》,要求该中心整改烟雾排放,并扬言若不及时整改将“以牙还牙、后果自负”。

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购买“恶臭臭味剂”,并于2019年6月3日21时许将部分“恶臭臭味剂”倒入该中心位于小区中庭外墙空调管道孔后离开,致“恶臭臭味剂”气味在“南湖阁”小区弥漫,小区居民误以为煤气泄漏而报警。接警后,公安、消防、华润燃气公司、街道、安监、环保、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到场,展开大量工作,查找不明气味源头及属性,关闭煤气管道供应,紧急疏散该小区90余户200余名居民。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见状将剩余的“恶臭臭味剂”倒入其住处马桶,造成浓烈的、刺激性气味在小区更大范围扩散。受该事件影响,“**中心”停业10天,经济损失1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19年6月28日在厦门**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南湖阁”小区90余户业主及“**中心”经营者已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提取的液体残留物等物证;

2.《敬告书》照片、营业执照、接报警单、现场照片、多部门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段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冷某某、杨某某、代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淘宝账号、交易记录、商品页面截图等电子数据。

8.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已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手机应当由扣押机关解除扣押并发还被不起诉人蔡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