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章贡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30号江山**栋**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于2018年10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郭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指定管辖,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信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4日,蔡某某、郭某某将正在承租经营的**养生会所以每月收取6万元承包费(其中4万元为承包费用,2万元为房租费用)的形式承包给黄某金、刘某东(另案处理)等人经营,并将**会所内所有设备、工作人员及技师提供给黄某金、刘某东使用。2018年4月,蔡某某、郭某某又以43万元价格将该**养生会所转让给黄某金、刘某东等人(实际支付38万元)经营。黄某金、刘某东等人在承包期间,雇佣女性技师在**养生会所内提供298元价位包含“打飞机”服务的按摩、398元价位包含“口吹”服务的按摩、498元价位包含“口爆”服务的按摩,且在298元、398元、498元三种服务价位基础上由女性技师收取小费(价格不等,后经整顿统一为每次收取200元至300元)提供有偿性服务。蔡某某、郭某某在明知黄某金、刘某东等人在**养生会所承租经营期间从事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仍将该会所承包及转让给黄某金等人,期间还应黄某金要求到场所给技师做安抚工作。黄某金、刘某东等人在承包期间,蔡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通风报信告知黄某金公安严查期间不要在凌晨前提供398元、498元的按摩服务。蔡某某、郭某某通过承租及转让从黄某金、刘某东处获得违法所得64万元,其中蔡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郭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丰县公安局认定蔡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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