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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4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4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号,住三亚市吉阳区******号,无业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2019年12月12日以三公(吉阳)诉字[2019]766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晚,蔡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三亚市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人员要拆迁月川村王某某家房子的消息,因蔡某某的房子也在月川村内而不愿意被拆,就想与其它人员抱团抗拆。13日凌晨2时许,蔡某某赶到王某某家。4时许,蔡某某等十多人到王某某家的楼顶,当吉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到楼下准备拆迁工作时,蔡某某等十多人往楼下的执法局工作人员扔可燃汽油瓶、砖头,其中蔡某某向楼下扔掷了两块砖头。执法局工作人员邢某某被扔掷的可燃汽油瓶击中左脚并烧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到案经过、政府部门文件等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寻某某、钟某某、范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方 行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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