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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住**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冠廷律师事务所李建伟律师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0时20分许,固安县公安局新城区派出所在处理**酒吧一起纠纷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醉酒状态下,先后在**酒吧、新城区派出所内用拳脚对处警的辅警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无故殴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征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在诉讼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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