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5********,汉族,专科毕业,阿克苏地区柯柯牙**园艺场法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路**综合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阿克苏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8年10月杜某甲从阿克苏市纺织城(开发区)阿克苏地区柯柯牙**园艺场蔡某某处承包了48.7亩荒地,用于种植红枣等经济作物,同事在承包的荒地内修建了房屋及猪圈总面积共计444.07平方米。2017月2月1日阿克苏**工业城(开发区)管委会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杜某甲、杜某乙、宋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等承包户的土地均在征收范围内。经新疆诚成房地产评估测量有限公司初步评估后。2018年3月5日才蔡某某用2月5日新疆诚成房地产评估测量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具备确认结果的初评报告与杜某甲、杜某乙、宋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书。后蔡某某并按照协议约定先后三次给杜某甲、杜某乙、宋某某、闫某某、张某某等人支付了50%的补偿款。2019年3月19日,蔡某某将剩余50%补偿款发放给闫某某、张某某两人,杜某甲、杜某乙、宋某某因上交费用,用一事于蔡某某发生纠纷拒绝领取。后杜某甲认为拆迁补偿存在问题,聘请律师调取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过低资源局与蔡某某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局与蔡某某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市按照2018年3月20日新疆安诺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估价结果报告中的价格补偿,此报告中对杜某甲、闫某某、张某某不动产房屋的补偿为720元/m^2-780元/m^2,而杜某甲、闫某某、张某某签订的房屋补偿协议是520元/m^2-580元/m^2,由此蔡某某不动产及附属补偿款97680元,闫某某及附属补偿款43920元,张某某及附属补偿款53597元,共计少支付附属补偿款195197元,2019年7月18日下午,蔡某某雇佣铲车司机何某某在未经杜某甲同意的情况下将杜某甲已经被拆除门窗的房屋及猪圈推到拆除。经新疆安诺房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杜某甲的房屋进行评估,房屋总价值为42608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克苏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中非法占有的目的、毁坏财物的证据且造成损失相关证据缺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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