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址同上。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至11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因在商都县欠下十余万债务急需要钱,在张某某的介绍下来到鄂尔多斯市进行贷款,张殿军将其在做贷款的中介微信群中认识的王某某介绍给了蔡某某,由王某某给蔡某某做贷款。王某某又找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介绍蔡某某做车贷。于是李某某联系了本案的丰田酷路泽400越野车的原车主杨某某,并让蔡某某向其购买该辆车,最后杨某某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蔡某某在支付了2000元定金后,杨某某将车辆过户给了蔡某某,但车一直是其司机黄某某开着,并没有交给蔡某某。随后王某某通过联系报案公司的业务员冯某某、马某某在报案公司办理了27.3万元贷款,并将车辆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在车辆装了GPS后交给蔡某某。该27.3万元中25万元支付给了杨某某作为买车款,剩余2万余元是报案公司业务员收取的办理贷款的家访费、房产证等费用。因还未给原车主支付够车款,李某某、王某某、蔡某某在中间人的介绍下将该车辆给西安人程某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车辆质押协议,程浩将19万元打入了李某某的账户,李某某将其中的15万元支付了杨某某,剩余的钱他自己留下2.8万元,给蔡某某分了7000元,给王某某3000元,给另外的中介2000元。现该车已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扣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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