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合同诈骗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横弄**号,居住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颖,江西华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日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以虚构“过桥业务”的名义骗取陈某某115.03万元,以谎称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做“过桥业务”骗取万某某103万元,上述借款被蔡某某用于归还杨某某、喻某某等人欠款以及个人信用卡还款、个人开销。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因资金链断裂找到陈某某借钱。陈某某提出需要相关手续或者银行工作人员证明蔡某某借款是用于办理“过桥业务”。蔡某某为使陈 某某相信其是在做“过桥业务”,分别于2018年7月22日、8月2日让邮政银行工作人员黎某某对陈某某谎称其在邮政银行做“过桥业务”,蔡某某并将陈某某转给其的两笔借款(19.5万元、38万元)转到黎某某账户,又由黎某某立即转回蔡某某账户,造成蔡某某正在办理“过桥业务”的假象。陈某某称2018年7月5日到其报案之日,蔡某某以在邮政银行做“过桥业务”的名义向陈某某总共借款115.03万元,陈某某损失100.63万元。根据蔡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1月26日至2018年8月20日,陈某某向蔡某某转账610.24万元,蔡某某向陈某某转账501.56万元。蔡某某将所欠陈某某款项108万余元(包括蔡某某及其前妻以签订《二手车售车协议》、《房产买卖合同》的方式向陈某某借款的5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杨某某等人的欠款。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向万某某谎称开了一家投资公司做“过桥业务”,由于资金不足便向其提出借款。2017年12月16日开始万某某借款给蔡某某,每笔借款都收取“砍头息”。蔡某某起初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和分红利息,后蔡某某由于资金链断裂,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最后一笔还款时间为2018年8月9日。截止案发前,蔡某某还欠万某某及其母亲刘某某借款总计103万元。蔡某某将所欠万某某的103万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欠款。

2018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关闭手机潜逃至广州,于2019年3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明细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借条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陈某某、万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