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服装设计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区,住邵阳市双某某**工业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双某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地段时,被双清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0.3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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