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蔡慧敏和朋友在星沙**园附近的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晚22时55分许,蔡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劳动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黎托路口时,被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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