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45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北茶辽村49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驾驶浙CCC****小型轿车由苍南县宜山镇环城南路往宜山镇球新西路方向行驶,当车辆途经苍南县宜山镇球新西路24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检测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