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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B8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乐某某二路***村*巷*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3,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5Y****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南504,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蔡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后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是偶犯、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并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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