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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9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6号小型轿车从宁都县梅江镇城投公司去往宁都县梅江镇领秀新都,途经人社局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驾车嫌疑,遂依法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遂带其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同年6月22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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