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8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9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6号小型轿车从宁都县梅江镇城投公司去往宁都县梅江镇领秀新都,途经人社局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饮酒驾车嫌疑,遂依法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验,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遂带其至宁都县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同年6月22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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