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M0********,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初中文化,系**水产有限公司(个体)合伙人,户籍在香港九龙黄大仙**座**楼**室,现住山东省日照市**镇(建滨水产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22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牌小型轿车载着刘某某,沿青岛市市北区瑞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处,被市北交警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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