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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镇**社区**组,于2020年6月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K****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运营),于20时53分在在镇远县盘龙街1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0.67mg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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