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乡**村**号,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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